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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目的港船舶代理的选择事项

时间:2021-07-21人气: 作者:

关于目的港船舶代理的选择事项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货物运输是非常重要的关键环节,它不仅关系到货代及船公司的利益,而且关系到进出口双方的切身利益。其中,目的港船舶代理的选择非常重要。

【案例一】

2002年5月,笔者代表中国一公司在东南亚做出口贸易,从大连港为泰国A、B、C三家公司出运5000公斤扑热息痛、3000KGS安乃近和7000KGS扑热息痛拼箱货物,在香港转船。转船过程中,二程船公司只签发了一张提单并更换了提货人抬头,这15吨货装在一个集装箱,提货人改为泰国目的港船舶代理公司SFCSHIPPINGCO.LTD。货物抵达曼谷后,进口商提货时发现出了问题。A、B、C三家公司分别凭从银行取得的一程船提单到海关无法报关,原因是与二程船提货人抬头不一致。而SFC又没有药品进口经营许可证,也不可以报关。并且A、B、C三家进口商任何一家都不可以单独报关。后来按照海关要求,进口商到卫生部、商务部备案,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且约定好同一时间报关,开箱提货。期间SFC公司不仅不能够提供好的服务及相应地承担责任,而且还向A、B、C三进口商收取比正常船舶代理公司高出30%的费用,加上向卫生部、商务部、海关等额外多缴的费用,比正常多缴近40%。进口商非常不满,一致要求以后的进口货物不要通过SFC公司,我方答应了此要求,并对进口商给予了额外损失补偿。事后我们了解到,该代理对于一般进口货物,为多收取费用,常常采取这种做法,给进出口商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潜在的风险。

【案例二】

2002年1月,笔者与菲律宾一客户签订5000KGSVSS药品原料出口贸易合同,从大连港装运,目的港为菲律宾CEBU。但在香港转船后,转运的二程船是到MANILA的而非CEBU,因此,货物没有被运到CEBU港,而是运到菲律宾MANILA港就将货物卸下,这与我们所签订合同规定的CEBU目的港及CIFCEBU价格条款不符,并且一程船提单(B/L)上也清楚标明货物最终运至菲律宾CEBU。MANILA船舶代理公司通知远在CEBU的进口商,到MANILA报关提货,一切费用自理。进口商要求我们将货物运至CEBU,认为我们没有执行合同条款。通过我方货代与香港船代公司及MANILA船代联系后,MANIA船代同意负责将货物运送到CEBU,但进口商必须在MANILA报关后支付比正常运输高出50%的运费才可以运送,否则,进口商自己提运。由于这笔贸易的付款方式是T/T预付,加上天气较热,货物已滞港近两周,客户是一生产工厂,已待货投入生产,所以,只好同意进口商自己到MANILA提货,所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凭收据由我方支付。如果是其它付款方式,进口商完全有理由拒绝提货。事后,经过我方与国内货代协商,货代同意支付进口商额外损失400美元,问题才算得以圆满解决。

【建议】

一是要选择那些信誉及知名度较高的国外船舶代理公司,这些公司往往服务周到,效率高,收费合理,处事公平。

二是在选择国外船舶代理公司时不仅要注意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相互衔接,而且更要注意货物的安全性。

三是选择能够提供高效的通关服务,而且能够进行多式联运服务的货代或船公司。

四是对国外船舶代理公司进行等级优选式分类管理,通过竞争淘汰弃用那些服务差、收费高的船舶代理公司,形成稳定的服务渠道,这样做既安全又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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